今天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办事指南(三)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12日 【字体:

事项名称

“山东省专利园区”认定的审查

法规依据

《山东省专利园区认定暂行办法》

   

1、专利工作体系健全。专利园区有明确的主管领导,有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有专职专利管理人员;辖区企业有分管专利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经省级以上培训的专利工作者。

2、专利规章制度完善。专利工作列入园区日常工作,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园区专利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并能按照制定的规划、计划和制度有效地组织实施。

3、专利宣传培训工作到位。园区领导重视专利宣传培训工作,定期举办或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利知识培训。专利法教育在企业职工中普及率达80%以上,在科技人员中普及率达到100%。注重媒体宣传。

4、专利申请量多且增幅较高。园区80%以上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连续3年不低于15%。

5、专利技术转化率高。园区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达70%以上,其中包含有一定数量的原创性专利技术的开发。

6、专利保护积极有效。园区企业积极开展专利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善于运用专利武器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两年内未发生冒充专利行为和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

7、专利文献利用好。建有适合本区域需要的专利数据库,并积极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为区内企业跟踪本领域前沿技术制订企业专利战略和发展方向提供服务

8、奖励政策落实。建立健全专利考核、奖励制度,园区对辖区内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专利工作突出的企业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表彰。园区企业能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兑现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报酬

申请材料

1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山东省专利园区”的报告

2、原创园区或新建园区的批复文件;

3、专利工作园区具备条件的总结报告;

4、园区企业专利工作概况。

工作程序

由各申报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局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报省知识产权局认定。 设区的市申报专利园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园区的专利工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专利园区”

办理期限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每两年考核认定一次

办理机构

德州市知识产权局

   

 

 

事项名称

“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审查

法规依据

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认定办法

   

1、认真贯彻《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重视专利法的宣传和专利知识的普及,定期举办或参加专利知识培训班。企业领导、技术人员均参加过专利知识培训,企业职工的专利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2确定有企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有专门或指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至少有2名经过省级以上专业培训的“山东省专利工作者”。

3、结合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企业内部专利工作规章制度,包括科研开发中检索专利文献的规定,单位申报专利报批程序的规定,进出口贸易中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定,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等规定。

4、累计申请专利总量达50件以上或近两年来申请专利10件以上,形成1个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外国专利权)并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主导产品。

5、积极组织专利实施(包括引进专利技术和许可他人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技术(产品)所创销售额、利税不少于企业主导产品总销售额、总利税的30%;专利技术(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具有环保、节能、安全等社会效益。专利技术或产品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不受本条第四项所规定专利申请量的限制。

6、善于运用专利依法保护企业正当权益,发现侵权行为,能及时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尊重其他单位、个人的专利权,未发生冒充专利行为和故意侵权行为。

7、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建立、健全专利考核、奖励制度,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或报酬,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8、重视专利文献、专利信息的收集、管理,积极开展专利战略研究,能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科技开发、经济决策服务。

9、重视新产品、新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工作。对在国外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能够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申请材料

《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呈报表》,企业专利制度,企业专利战略制订和实施情况,企业拥有和申报专利汇总表,专利证书复印件,山东省专利工作者证书复印件。

工作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经认定的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由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公布并颁发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证书和牌匾。

办理期限

每年认定一次,每两年复查一次。

办理机构

德州市知识产权局

   

 

 

事项名称

“山东省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的审查

法规依据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受理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3、凡在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4、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5、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资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资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二、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资助500元,实质审查阶段资助1000元,获授权后资助1500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资助800元;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资助30000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资助20000元,获授权后资助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五个国家(地区)。

申请材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山东省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颖性检索报告;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收据、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4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5、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

以上证明材料除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应提供原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一份)。

工作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初审,省知识产权局复审并拨付资金

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为当年的八月份至第二年三月份。

办理机构

德州市知识产权局

   

 

事项名称

“山东省专利奖”的推荐

法规依据

《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凡在山东省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的中国专利,具备以下条件,均可以申报山东省专利奖:

1、在评奖的当年51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2、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创造性和实用性强,技术水平高;外观设计专利在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申请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山东省专利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该专利的技术说明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工作程序

首先由市知识产权局推荐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进行专利权有效性确认和初步审查,汇总后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山东省专利奖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复审后,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山东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办理期限

每两年评审一次。

办理机构

德州市知识产权局

    

 

 

 

 

 

事项名称

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

一、被告知单位收到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处罚前告知书后,如对事实及罚款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处罚前告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到市知识产权局呈报书面申辩材料或陈述其申辩意见。

二、被告知单位委托其代理人到市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辩意见时,需携带以下书面材料:

1、被告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知单位《授权委托书》

4、涉嫌假冒他人专利产品或冒充专利产品的专利证书和年度缴费证明材料。

工作程序

详见德州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冒充专利工作流程图

办理期限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以外,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省专利管理部门批准。

办理机构

德州市知识产权局

   

 

上一篇:办事指南(二)
下一篇办事指南(四)
版权所有:德州市科技局 主办单位: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承办单位:德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联系电话:0534-2182127 2182128 E-mail:qiyufang123@yahoo.cn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

淘宝网减肥药排行榜 淘宝网减肥药 淘宝网减肥产品 淘宝网皇冠店铺大全 淘宝网商城 淘宝网女装 批发代销网 美女人体艺术 美女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