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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0日 【字体:
 
 
市科技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有力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共德州市委关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实行党务政务公开的意见》(德发〔2011〕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副组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务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各成员负责本局的党务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局党务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履行拟定方案、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收集意见、反馈信息、宣传报道、监督考核等职责。牵头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有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订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等的;
(三)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检查落实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五条 对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给党员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提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视其情节报上级组织批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法律的,除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 实行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要及时纠正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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