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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总体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编制草拟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经费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拟定全市加强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高新技术发展、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拟定组织实施工作。
(五)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拟定并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负责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六) 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协调组织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合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编制和组织实施直属科研单位科技基地、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新建和调整科研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九)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统计工作。
(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负责全市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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