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知识产权局接到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移交过来的一起涉嫌假冒专利违法案件。接到案件后,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决定及时立案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对此案进行查处。随后组织市局和乐陵知识产权局两级专利执法人员来到涉案企业乐陵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向其下达《处罚前告知书》。
经过该涉案公司的申辩和本局的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涉案的此款外观设计专利于2001年6月27日获得授权,在2003年11月6日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该公司生产销售标有专利标识但专利权早已终止的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涉案的此批包装袋是在专利权终止前印制的,且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其错误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且对处罚前告知书所告知的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项无异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向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接受处罚,并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专利保护,健全公司内部专利管理制度,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错误。
此案是继新专利法修改后的我市首起假冒专利案件。通过本案执法,有效打击了专利违法行为,提高了涉案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意识,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