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政手段是中国特色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今天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发布会上这样向记者介绍。 他说,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侵犯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据介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申告有司法和行政两个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 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可以根据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等判决。中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了规定,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保护驰名商标一视同仁 本报北京4月7日电 “保护国内外驰名商标,我们一视同仁”。针对国外有关方面认为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上内外有别的看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秘书长赵刚给予了态度鲜明的答复。 他说,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后,我国商标注册机关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注重保护在我国驰名的外国商标。如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一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商标局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89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另外一起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Marlboro及万宝路”商标为驰名商标,禁止杭州一葡萄酒厂将该商标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使用。 自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商标局按照“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积极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到今年初,商标局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共认定了336件驰名商标。此外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工作中也认定了一些驰名商标,这些商标既包括国内企业注册的,也包括国外企业注册的。 打击侵权履行国际承诺 本报北京4月7日电 2003年底,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提供的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假冒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所降低。在企业调查中,有54.9%认为产品被假冒的情况比两年前有所减轻,比1999年一项类似调查中的比例大大降低。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003年10月,北京市工商执法人员查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名牌服装5.9万件,案值达1500多万元。 2003年1月至11月,我国的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750件,同比上升24.57%。从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我国法院相继开展涉及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的审判工作,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件,比前5年上升40%。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履行国际承诺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也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完善 本报北京4月7日电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相一致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是记者今天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 据介绍,我国拥有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两部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版权法实施细则》,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水平,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世贸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我国根据世贸知识产权协定和《海关法》,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中国清理了与世贸组织有关条款不相符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共清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约2300件,其中废止830件,修订了32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