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软科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对决策的支撑作用,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是科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应紧密围绕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开展,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有效推进软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成果水平,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全市软科学研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市软科学研究采用分级管理体制。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省级课题的申报工作;各区市县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的科技部门,归口管理本地、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软科学研究立项原则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重大决策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应急研究与超前研究相结合。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将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编制并发布全市软科学研究指南。
第八条、市科技局不接受个人名义承担的项目申请。
第九条、列入市级以上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
1对国家、省、市或本行业当前或长远的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3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4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三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均实行合同制,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条款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承担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要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明确研究的目的、内容、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参研人员、经费来源及预算等。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按合同规定对各研究项目进行不定期、阶段性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无特殊原因终止项目或超过合同完成期限一年以上未结题者,视同自动撤销项目,承担单位下两个年度不得再申报软科学项目。有资金支持的除追回所余经费外,承担单位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审批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有资金支持的中止或撤销项目,其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行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多渠道开辟软科学研究资金来源,鼓励单位及社会资金支持软科学研究,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将对软科学优秀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软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国内调研费;
2、研究所需图书资料费、翻译费;
3、研究资料费、报告复印费、打字费、印刷费;
4、与研究有关的试验费和外协费;
5、必须的会议费、研讨费;
6、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和论证费;
7、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等。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或购置固定资产等。已列入国家、省、市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其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结题与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市软科学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审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评审的软科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求;(二)经费使用符合要求;(三)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四)对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二十条、申请评审时,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书面申请,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套研究资料,有资金支持项目同时提供《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决算表》。组织评审单位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软科学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对于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应采取会议形式评审。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委会的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组织评审单位应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一周,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软科学成果评价意见要对成果的质量、水平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内容应包括:(一)科学价值和意义;(二)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三)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四)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于自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由承担单位所属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垂直管理系统也可按照本系统软科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入市级软科学管理系统的,可由项目完成单位申请,市软科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将定期邀请专家对软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选活动,对评选的优秀研究成果将给以表彰奖励,项目完成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二十六条、德州市及中央、省驻德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并通过鉴定评审的软科学成果,或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软科学论文,或已经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或为推动科技进步经过定性和定量科学分析,具有创新性,提出的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经实践证明正确的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二十七条、获得表彰奖励的成果,将优先获得推荐纳入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和申请省级优秀成果奖励。
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印刷成册的研究报告、5000字的报告摘要(含电子版)及验收证书一份,上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软科学研究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通知书、合同书、经费决算表、验收证书以及全套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局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二条、凡纳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根据计划的要求,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推广成果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将定期了解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计划执行的效果,对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德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